2012年12月26日

設計的做夢與實踐

「設計」就是在做夢,就是替一個尚未存在的夢想編織迷人的內容。

因此,設計師即是夢想家,真的是這樣嗎?

我想也許確實有某些比例的設計師(與學生)真的將自身的設計師身分定位為一個「夢想家」,但是很遺憾,設計師不是夢想家,設計師也最好不要妄想自己是。



所謂的「夢想」,所謂的「計畫」

「夢想」,這東西的主要特色就是遙不可及,所以才夠資格被說是「夢想」。

所謂的「計畫」,特色就在於成立之初就是以實踐為最終的目的。

而對於設計來說,毫無疑問是以在現實世界中被實踐為前提所編織出來的一套內容。

(存粹的概念型態設計不在這篇文章討論範圍之內。)

一個設計本身即是一個計畫、一個提案、一個企劃,但不是一個夢想,更不是一個空想。


實際上要把設計視為一個夢想也不是不可,但是我們必須要求作為一個夢想的設計在提出時,也同時必須附上一份足以將此夢想加以實踐的「作業流程規畫書」。

換句話說,我們可以將設計如此的定位:

「設計」=「已將內容編織完成的一個夢想」+「一套能夠實現此夢想的可行方法」

簡化而成為:「設計」=「夢想」+「實現此夢想的方法」,缺一不可。


試問如果「設計」就只是為一個夢想編織內容,有誰辦不到呢?



某些純屬於夢想的設計

話說某些腦筋動的快的讀者,一定能夠在設計的世界中舉出某些實際案例,做出這樣的反駁~「確實有某些設計在提出時根本不具有相應的實踐方案,是日後的技術趕上時才將此設計加以實現的,而那些設計在提出之初不也被接受了嗎?」

是啊,確實有些設計是如此的,在提出之時確實是一個近乎空想的東西,當下也確實沒有被人們所否定。(最知名的大概就是雪梨歌劇院了吧!)

不過我想說的是,這是一種特例,不是常態。


一般來說,在建築設計中某些帶有特定目的設計之中,最能夠找到這樣的案例存在,但是這就是我之所以說是「特例」的原因所在。

對於具有地標性質,或是某些具有政治目的建築設計來說,人們(與業主)可以等待,也願意等待。

只因為建築本身並不如同產品一般,必須在市場上與同類型的事物互相競爭,建築本身也不需承擔時間對於企業經營成本所形成的壓力。

對於企業之間的產品研發來說,若是一個設計具有相當的潛力,即使當下並沒有足以將此設計加以實踐的可行方法,我們也仍然可以暫時將這樣的設計 " 冷凍 "起來,以等待技術成熟時再執行。

但是別忘了,企業的經營需要付出相當的成本,如果一個企業的研發老是搞出這種 " 空想式 " 的設計的話,恐怕還未等待足以將這空想加以實踐之前,就因為虧光老本而倒閉了。

而對於一個設計師來說,如果老是搞出這種 " 很久以後 " 才能被實現的設計的話,這個設計師還能夠保住飯碗也真的是「特例」了。

如果一個夢想的主人在夢想實現之前就已經把自己餓死了,那即使這夢想再偉大也是無意義的。















誰的責任?

雖然說設計師必須在提出設計提案的同時,也一併附上一套可行的實踐方法來證明這個設計確實具有相當程度的可行性,但是尷尬的是,設計師通常並不具備那些技術性的知識。(通常有,但不夠。)

實際上具有相當的技術性知識能夠評估與規劃一個設計的實踐方案的,通常是工程師,而非設計師。

因此,證明一個設計具有相當可行性的這一份責任,就因此而落到了工程師的身上了,是這樣嗎?

非也!

設計既然是一個提案,那麼證明此提案具有可行性的責任當然就落在提出(同時應該也是構思)此提案的那個人身上,也就是設計師自己。

至於設計師本身是否具有相對應的能力與知識,與設計師本身是否必須承擔此責任,是不相干的兩回事。

一個人扮演哪個角色就必須承擔這個角色所必須承擔的責任,不論此人在這方面擁有多少能力,這一份責任並不會有任何不同。



學生設計師與職業設計師的不同

前面提到一個技術性知識的多寡直接影響設計師擁有多少能力來對於設計的可行性進行評估與規劃的重點,假使我們都同意設計師必須為一個設計的可行性(實踐)負責的話,那麼那些缺乏必須的技術性知識的設計師該怎麼辦呢?

不怎麼辦!

實際上對於職業的設計師來說,不外乎是由企業內部其他相配合部門的工程師來扮演此種技術性顧問角色,或者是外部配合廠商的工程人員來提供必要的技術諮詢。

總而言之,對於職業設計師來說,通常都會有相關的資源可供諮詢,不論是來自外部還是內部。

但是對於學生設計師來說,這種幫助資源幾乎是不存在的。

這也許是學生設計師的設計總是帶有一種 " 空想 " 特質的一大原因。

也許正是因為缺乏這樣的資源,導致於某些學生 " 合理的 " 主張自己不需要為設計的可行與否承擔責任。

這種主張雖然情有可原,但卻是一種謬論。

設計師只有在一種狀況之下可以合理主張自己不需承擔此責任,那就是~「這設計是別人搞出來的!」。



你能走多遠?

我想,不論設計師本身具備多少相關的知識,或是擁有多少可用資源來進行一個設計的實踐與評估,設計師本人是否在心態與觀念上承擔起這一份責任才是真正的重點。

對於那些自身缺乏足夠能力(幾乎是所有設計師都是如此),又不擁有其他資源,但是總是必須承擔此責任的設計師來說,我的看法是~「做多少算多少」。

實際上設計師隨著提案一併提出的實踐方案,究其內容來說原本就是一些相當概念化的一套方法而已,不會有太過於細節的技術性描述,就如同一份模型的組合說明書似的,相當的 " 大而化之 " ,而這樣也足夠了。

總而言之,設計師在證明一個設計具有相當程度的可行性方面所做的努力,就是所謂的~「先求有再求好」。


如果設計師能夠提出一套相當詳盡的「證據」來證明此設計的可行性,這當然是理想的狀況。

如果只有一套概念化、相當粗糙的「證據」,其實大致上也足夠了。(多數設計其實也只能達到這種程度而已)

而那些完全無法提出任何「證據」來證明自身擁有可行性的設計,就真的只能被當成是一個「空想」了。

如果是最後一種情況,設計師恐怕很難說服他人相信這個設計絕不是一個白日夢。


而所謂的「設計」,當然不是一個「白日夢」,設計永遠都是一個 " 真實 " 的東西。



2 則留言 :

  1. 不只是白日梦,绝大多数白日梦都要被自己主动排除掉。因为有些设计只是满足硬性的东西就很难。
    当然更难的是打破与重建,并且被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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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设计参与的是一个系统 设计只是其中的一个环节 承上启下 不是空中阁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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