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然在這網站上看到這個設計,各位讀者大人一定知道我想說的是什麼......。
是啊!就是「抄襲」的問題。
不過問題當然不在於這玩意兒的功能,而是某些其他的概念。
而下面的是無印良品知名的壁掛式CD Player~
所以說啊...................這個嘛..................。
這麼說好了,這樣的情況到底是設計師本人有意的抄襲、模仿、參考、引用、致敬、斟詢、仿效、學習、看齊........,還是只是單純的巧合,這當然只有設計師本人會知道而已。
但是無論設計師本人真正的想法是什麼,他人對於這樣的情況所做出的認知才是重點所在。
「設計師本人是否抄襲?」並不重要,重要的是「在他人的認知裡是否認為這是抄襲?」才是最重要的問題。
而我個人的認知就是~「是,這是抄襲。」(也許事實並不是,不過我們現在談論的是"認知",不是談論"事實",因為我們無法知道事實)
總而言之,一個相當重要的教訓就是~
如果我們抄襲了一個獨創性相當高的概念時,被他人"認定"是抄襲的可能性就相當高。
而如果我們抄襲一個比較"平凡"的概念時,被他人認定為抄襲的可能性就比較低。
這篇短文並不是鼓勵抄襲,而只是簡單提及概念本身的獨創性高低與抄襲在認知方面的關聯性罷了。
同理可衍生出一個道理~「若一個概念的獨創性高,被抄襲時比較容易辨認出來,勝負結果對於原創者也比較有利。」
所以還是盡可能的設計出獨創性高的設計才是上策啊..........!
所以說概念本身的獨創性就是這個概念的最佳保障。
如果抄袭的特别巧妙,有些发展,就当是给自己出的上联,对了个下联好了
回覆刪除独创性的设计,归于艺术;抄袭的设计,归于生产——生产不能抹杀艺术的价值,艺术创作如果是也包含生产目的,可以学习专利的知识,来保护自己的物质利益
回覆刪除——否则超脱一点,就当抄袭者是向自己致敬吧,没有画家不允许别人卖自己画作的临摹品,只要别签上此为原创的标签就好了。
我想提出一個問題喔:
回覆刪除我麼都知道,現在地球上普遍汽車都是用圓型的方向盤,及四個圓型的輪子。
那我們能不能說,其他家抄襲,某一家的原創。
因為這樣的型(功能),也是當初由一個人(團隊)所做出來。
你當然可以任意"指控"某人是否抄襲,唯一的差別是這個指控是否具有說服力罷了。
刪除從法律的觀點來看,在法官判決出是否抄襲之前,所有的指控都是無意義的,法院所做出的判決才是唯一的(法律)事實。
我的意思是說,假設你殺人了,但是你有辦法讓法律做出你沒有殺人的判定,那麼就法律所認定的事實來說,你就沒有殺人。
而法律所認定的事實當然也不代表就是"真正的"事實。
也許你會覺得這樣聽來很荒謬,但這就是事實啊......。
我看到作品外型上有用了圓型的概念及正方形概念。
回覆刪除內部則有光碟讀取模組,光碟讀取裝置用了雷射光原理,及馬達電能轉動能原理設計,等等。
如果要細拆,應該可以寫一張很長很長的清單,
以上這些我想都不是上方這個產品的設計師原創的。
我麼要如何去界定,何為"原創"。
通常設計圈人士所談論的抄襲問題是指設計的核心概念或是表現方式等等的抄襲,很少是指設計所含有的技術性方面的東西的抄襲。(那是工程領域人士應該談論的話題,不是設計領域)
刪除另外,如果你指的是「原創」的定義這件事的話,因為我個人完全不認同是非二元論的觀點,所以無法回答這問題。
也許你應該拿著這問題去問某些堅持用「是」與「非」來理解一切事物的那種人。